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市场行为,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信用修复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是指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从业单位信用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集中发布,监督信用等级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应当在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报送至重庆市地震局,纳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来源。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分为三类:基础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从业单位基础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要技术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工作关系等基本状况。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仪器设备、专业软件等情况。
(四)近五年承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纳入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表扬、奖励、表彰等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纳入的表彰奖励信息。
第八条 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以贿赂、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信息。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信息。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合规性差、评审通过率低的信息。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伪造现场工作原始记录,存在严重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信息。
(五)在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
(六)从业单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成本价格,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投标或者签订项目合同,破坏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
(八)经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有关的失信信息。
第三章 信用分级和信用评价方式
第九条 从业单位信用分级采用评价得分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四个等级。
评价得分满分100分。85分以上为A级(优秀),70-85分(含)为B级(良好),50-70分(含)为C级(中等),50分(含)以下为D级(差)。
第十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评价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对第一次进入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一年内从业单位在各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对该从业单位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及查询制度。从业单位的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结果经重庆市地震局审定后,在重庆市地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告。
从业单位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地震局提出申诉。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等级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向重庆市地震局提出投诉。
从业单位的实时信用等级可通过重庆市地震局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有以下不良信用信息之一的,评价得分扣50分(扣至0分为止),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以欺骗、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完成基础信息核查的。
(二)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被有关部门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存在严重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情况。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七)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四章 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首次进入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应向重庆市地震局报送资料并办理初次信用登记(信用登记表见附件1)。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提交的信用登记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重庆市地震局对从业单位提交的信用登记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完整、存在错误等情况应当及时提出补正意见。形式审查合格,重庆市地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信用评价工作。
重庆市地震局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首次办理信用登记的基准分值为70分。重庆市地震局按照评价标准(见附件2)开展初次信用评价,并确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第五章 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对象是已在重庆市地震局完成初次信用评价的所有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 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重庆市地震局确定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时间,并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正式通知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信用评价所需资料,未按期提交年度信用评价的视为放弃信用登记。
第十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按照评价标准(见附件2)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并确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第六章 不定期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从业单位基础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庆市地震局、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等途径发现从业单位存在重大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对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的调整。不定期信用评价应体现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变化。
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由重庆市地震局按照评价标准(见附件2)开展,并确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第七章 信用奖惩
第二十二条 根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等级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应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重庆市地震局可以对其承担的项目在办理“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优先办理、容缺办理、承诺办理等便捷服务;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从业单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C级的,限制参与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或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取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
(二)信用等级为D级的,视为信用不良单位,不得参与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或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取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撤销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对于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纳入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八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认为信用等级认定存在错误、遗漏、泄露其商业秘密、信用信息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重庆市地震局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时,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地震局应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定需撤销、修改作出的失信认定信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在失信认定信息撤销、修改后,重庆市地震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重庆市地震局在门户网站上对该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出“异议信息处理中”的标注。异议信息处理完成或申请核查期满的,取消异议信息标注。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C级和D级从业单位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重庆市地震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申请修复材料应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修复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等。重庆市地震局在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依申请修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修复完成后,重庆市地震局应立即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后,国家及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