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要求,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我局起草了《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4年9月7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cqfzjz@126.com。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339号,重庆市地震局震害防御处(邮编:401147),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1.《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地震局
2024年8月21日
附件1
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辖区内地震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违法事实和情节,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委托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事由有规定的,重庆市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二)违法金额;(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五)违法次数;(六)违法行为手段;(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九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各区县(自治县)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条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不能直接适用的,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一条 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或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三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对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经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地震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地震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八条 本裁量基准由重庆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编号 | 违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实施层级 |
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 轻微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能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市级、区县级 |
一般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行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三)外国的组织或个人违法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 | 轻微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市级、区县级 |
一般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虽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市级、区县级 |
一般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局部可修复性破坏。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不可修复性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市级、区县级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0元以上14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 |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 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予以处罚。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一般 | ①首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严重 | ①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②以虚假手段隐瞒其违法行为或违法所得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一般 | ①首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严重 | ①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②以虚假手段隐瞒其违法行为或违法所得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 | 【部门规章】《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九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告。 | 【部门规章】《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轻微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市级 |
一般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 警告。 | |||||
严重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10 |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复核或者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 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附件2
《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现将《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制定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法且必要。
第一,制定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这是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权限和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作了明确。中国地震局也印发了《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中震规〔2024〕1号),对各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各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职能的机构,为便于各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理解适用,应制定适合重庆市实际的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这是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建立地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利于规范行使地震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为此,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在梳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基础上,拟定了《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
二、文本主要思路及内容
《规则》主要思路是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地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参照《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我市地震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权基准作出进一步细化。
《规则》不分章节,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制定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附件中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详细列明。
三、起草过程
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作为《规则》的起草部门,对《规则》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详细论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参考其他省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完成了《规定》的草拟稿。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由于《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中国地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震函〔2023〕131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规定,将按照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发布,并将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