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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根据中震防发[2009] 49号文《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新建学校需要将峰值加速度提高0.05g进行抗震设防;同时,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通知文件要求,新建学校需要根据《基于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抗震技术导则》进行中大震性能化设计;请问专家,对于重庆市内的新建学校,以上两个文件需要同时执行吗?是否可以按《基于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抗震技术导则》设计后,不再执行《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提交时间:2023-08-28 15:21

专家回复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是中国地震局印发的文件,应予执行。按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通知要求,新建学校要进行大震性能化设计,具体如何执行请咨询市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地震局震防处

回复时间:2023-09-01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