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系统 发布日期:2023-01-28 11:21 浏览量:21827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信息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各相关处室或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见附件1):

(一)机构职能类信息:本机关职能职责、主要领导介绍、内设机构介绍、直属事业单位介绍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政策文件类信息:涉及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涉及防震减灾的地方性法规、中国地震局出台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涉及防震减灾的本级政府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级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行政决策(执法)类信息:局党组会议纪要、局务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涉密除外)在机关内部公开;专业专项规划面向涉及对象依申请公开;台站监测环境执法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法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社会服务类信息:行政服务指南、办理事项要求、服务承诺、咨询投诉、应急预案、地震目录主动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动态类信息:工作快讯、重大会议活动主动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信息:局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主动向社会公开,全年经费预决算表、预算执行情况主动在机关内部公开,重大项目招标、工作进展及经费开支主动在机关内部公开。

第六条  面向社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或将应公开的内容制成电子文档,经保密审查后交应急宣教中心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申请人填写《重庆市地震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表》(见附件2),有关处室将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提交申请人;因客观原因申请人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第九条  面向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或单位各自在我局办公自动化系统通知公告栏上主动公开。

第十条  公开的内容应及时更新。一次性公开的内容应在事件结束后一周内完成,经费支出明细按季度公布。

第十一条  对应对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渝震发〔2011〕42号)同时作废。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办公室解释。

附件1:重庆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2:重庆市地震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