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震局权力清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系统 发布日期:2023-01-28 10:10 浏览量:5128 打印本页
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三条 
2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
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
3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4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5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
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6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
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
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7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
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8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9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
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
10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
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11加处罚款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四十七条
12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
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
13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
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第七十五条
14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
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5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二条
16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行政奖励《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17未按照规定建设地震监测台网、
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擅
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
运行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8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确定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
19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
监测设施建设、中止或终止
运行情况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0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
终止运行的批准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21接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
监测设施监测信息
其他行政权力《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2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
施竣工或验收意见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3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24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
25地震行政复议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