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本)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法律依据 | 实施部门 | 法定实施层级 | 裁量标准 | 是否为涉企检查事项 |
1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依照《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执行。 | / |
2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依照《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执行。 | / |
3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依照《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执行。 | / |
4 | 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 | 依照《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执行。 | / |
5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依照《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执行。 | / |
6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依照《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执行。 | / |
7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依照《重庆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执行。 | / |
8 | 责令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 | / |
9 | 责令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 | / |
10 | 责令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 | / |
11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 | 是 |
12 | 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和监测台网运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 | 是 |
13 | 对有关单位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 | 是 |